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09號
TPDV,103,司促,5309,201403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香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天慈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鄭天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天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天慈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鄭天慈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