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香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天慈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鄭天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天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天慈、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鄭天慈、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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