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217號
TPDV,103,司促,5217,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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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駿逸(原名賴敬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841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5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2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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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