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李春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燁績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威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徽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肆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肆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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