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40號
TPDV,103,司促,4940,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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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淑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94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淑涓 456│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0239 │0000000000│09月 12日  │      │       │
│  │元  │603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940號)
  緣相對人盧淑涓於民國93年4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9 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034元及費用6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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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