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17號
TPDV,103,司促,4917,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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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君靈(原名謝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己核算受償利息新臺幣壹拾肆萬
  肆仟玖佰壹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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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