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8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寶富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藍永輝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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