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27號
TPDV,103,司促,4827,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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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堯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緣債務人洪堯俊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6,919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4,111 元整(102/7/7-103/1/28 按19.89%
  ) 。( 三) 違約金:新臺幣1,20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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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