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25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14070、00000000、HN00000000、
0000000000、Y080589、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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