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海生 431│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42472 │0000000000│02月 24日 │ │點七一 │
│ │元 │808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緣相對人陳海生於民國93年5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96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80元及費用2306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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