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70號
TPDV,103,司促,4670,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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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宏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蔡聖宏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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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宏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