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宏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蔡聖宏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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