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02號
TPDV,103,司促,4502,201403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勇順即啓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佳音重機企業
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債務人二人對系爭債 務負共同債務或係各別債務?如為共同債務,應陳明其原因 ;如為各別債務,應分別陳明其債之原因及各負債務金額並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3年3月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