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羅純枝
周俊雄
蔡廣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
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寬明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
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持有相對人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且達1年以上之相關事證。
三、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支付
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77條規定可
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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