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3年度,79號
TPDV,103,事聲,79,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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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75、79、80號
異 議 人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甘錦祥
異 議 人 甘錦裕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
為101 年度司執字第14273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 所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 3 年2 月5 日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142736號裁定駁回異議人 之異議,異議人等於該裁定送達(103 年2 月7 日,見執行 卷㈤)後10日內之103 年2 月13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 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依據民法第799 條第5 項「專有部分與 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 定負擔。」之規定,可知立法者不希望有房地分離之情形, 並制定同條第4 項「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 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 比例定之。」之原則規範。又依據98年1 月12日所增訂之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 立法理由第5 點「區分所有建築 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 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俾使共有人應有部 分間之比例與各人專有部分間之比例相符,以求區分所有建 築物共有關係之平衡」,顯見該條規定係呼應民法第799 條 之立法精神與目的。本件異議人均為臺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就該基地應有部分,扣除應分 配予專有部分之比例後,尚有剩餘部分,應認定係無專有部 分之基地,故異議人等依據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 之規定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詎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人等主張優先承



買於法不合,裁定駁回聲明人之異議,異議人不服,因而再 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 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民法第79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 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或已 分別設定負擔者,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修正之民 法第799 條第5 項規定之限制。」「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 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 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民法物權 編施行法第8 條之5 第2 項、第5 項亦定有明文。蓋於民法 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已為處分而分 屬不同一人所有或已分別設定負擔者,所在多有,立法者雖 承認此種情形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其他負擔,不受民法 第799 條第5 項規定之限制,然為避免分離狀態持續致產權 複雜,並促使分離狀態終結而回歸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 部分及其基地權利同屬一人之法律常態,故增訂優先承買之 規定。且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 第5 項規定所稱「基 地之所有人」,係專指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所有人中就區 分所有建築物尚無專有部分者而言,此觀該條項之立法理由 第6點即明。
四、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建物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建物(下合 稱系爭房屋)均於102 年12月24日由第三人劉賴偉謝永松 拍定,此有拍賣不動產筆錄在卷可稽(見執行卷卷㈣)。本 院司法事務官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 第5 項之規定 踐行優先承買公告程序,公告徵詢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即基地 之所有人,得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檢具足以證明依該條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 表示優先承買。系爭房屋之坐落基地即臺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基地)共有人即異議人3 人 均於103 年1 月3 日具狀聲明優先承買系爭房屋(見執行卷 卷㈣)。本院司法事務官遂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函查異 議人即系爭基地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有無專有部分,經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函覆異議人等就該基地已有配賦之專 有部分,此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6日北市○ 地○○○00000000000 號函暨系爭基地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 謄本附卷可稽(見執行卷卷㈣),是本件異議人等就系爭基 地上建物既均非無專有部分,依首開說明,尚非民法物權編 施行法第8 條之5 第5 項規定所稱之基地所有人,故異議人 等主張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 第5 項之行使優先承



買權,並非有據,原裁定予以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仍 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表一(標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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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司執字第142736號 財產所有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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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637│臺北市中山區吉│13層樓│6樓層:106.82 │陽台8.23 │ 全部 │ │
│ │ │林段三小段921 │鋼筋混│合 計:106.82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林森北路│ │ │ │ │ │
│ │ │399巷21號6樓之│ │ │ │ │ │
│ │ │1(整編前:台 │ │ │ │ │ │
│ │ │北市中山區五常│ │ │ │ │ │
│ │ │街57號6樓之1)│ │ │ │ │ │
│ ├──┼───────┴───┴───────────┴─────┴────┴─────────┤
│ │備考│1.含共同使用部分2460建號之持分。2.本院83執9274辦理查封。3.出租予李建成,租期屆止日為民國│
│ │ │106年4月16日。 │
└─┴──┴────────────────────────────────────────────┘
附表二(標別2)
┌─────────────────────────────────────────────────┐
│101年度司執字第142736號 財產所有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223│臺北市中山區吉│13層鋼│8樓層:84.72 │ │ 全部 │ │
│ │ │林段三小段921 │筋混凝│合 計:84.72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中山區錦│ │ │ │ │ │
│ │ │州街46號8樓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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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1.含共同使用部份2460、4229建號之持分。2.本院83執9274辦理查封。3.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 │ │局查報,本建物由債務人出租予地球光學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民國94年7月6日起至97年7月5日止,│
│ │ │並於101年6月25日延長租約至103年7月5日止,現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中。 │
└─┴──┴────────────────────────────────────────────┘
附表三(標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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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司執字第142736號 財產所有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104│臺北市中山區吉│13層樓│11樓層:82.14 │陽台6.75 │ 全部 │ │
│ │ │林段三小段921 │鋼筋混│合 計:82.14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林森北路│ │ │ │ │ │
│ │ │399巷19號11樓 │ │ │ │ │ │
│ │ │(整編前:台北│ │ │ │ │ │
│ │ │市中山區五常街│ │ │ │ │ │
│ │ │55號11樓) │ │ │ │ │ │
│ ├──┼───────┴───┴───────────┴─────┴────┴─────────┤
│ │備考│1.含共同使用部分2460建號之持分。2.本院83執9274辦理查封。3.出租予王德慧,租期屆止日為民國│
│ │ │103年3月31日。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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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球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