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2年度,16號
TPDV,102,重勞訴,16,20140314,6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雲嬌
      曾覺祥(即曾文二)
      林豪金
      邱詔三
      常大坪
      吳世雄
      林萬啟
      林淑美
      林政男
      吳燦澤
      張明雄
      陳高山
      郭慶雄
      陳照彥
      蔡明祥
      黃恆菊
      陳耀麒
      羅曾玲慧
      鍾玲容
      謝鑾好
      鄭子明
      楊玉雲
      黃美枝
      林長裕
      陳文哲
      彭秀勤(即陳錦聰之繼承人)
      陳冠英(即陳錦聰之繼承人)
      陳冠傑(即陳錦聰之繼承人)
      陳唐莉(即陳錦聰之繼承人)
      陳俊雄
      江文忠
      陳金珠
      李美惠
      方國樑
      林長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江冠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2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2日最後送達至所有上訴人,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繳費答詢表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