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48號
TPDV,102,訴,4948,201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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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48號
上 訴 人 劉健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久恒張曉嵐邵國樑間因102 年度訴
字第4948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萬9139元(561291+158924+158924=879
1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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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