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097號
TPDV,102,訴,4097,201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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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腕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
第4097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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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腕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