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 告 賈靜雯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黃介南律師 李永然律師被 告 呂文婉訴訟代理人 徐孟琪律師 陳逸華律師 李明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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