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01號
TPDV,102,訴,1201,201403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   告 賈靜雯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黃介南律師
      李永然律師
被   告 呂文婉
訴訟代理人 徐孟琪律師
      陳逸華律師
      李明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