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陳卓維
陳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秀蘭因102 年家訴字第56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593,
19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4
,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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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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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⒈土地全部價值以102 年1 月份公│
│ │(面積:154 ㎡,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告現值計算(175,000 元/ 平方│
│ │8 )。 │ 公尺):8,839,600 元。 │
│ │ │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8,839,600 │
│ │ │ ×54/96 (原告分配比例)=4,│
│ │ │ 972,2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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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 地號│⒈土地全部價值以102 年1 月份公│
│ │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1000分之│ 告現值計算(175,000 元/ 平方│
│ │328 )。 │ 公尺):803,600 元。 │
│ │ │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803,600 元│
│ │ │ ×54/96 (原告分配比例)=45│
│ │ │ 2,02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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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門│⒈建物價值以102 年度房屋課稅現│
│ │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01 巷1 弄│ 值計算為161,500 元。 │
│ │18號,權利範圍:全部)。 │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61,500 │
│ │ │ ×54/96 (原告分配比例)=90│
│ │ │ ,84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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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門│⒈建物價值以102 年度房屋課稅現│
│ │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01 巷1 弄│ 值計算為91,800元。 │
│ │18號2 樓,權利範圍:全部)。 │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91,800×│
│ │ │ 54/96 =51,638(小數點後四捨│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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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4×1/8 (│
│ │2457號)存款:新臺幣14元 │原告分配比例)=2 (小數點後四│
│ │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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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全體繼承人因繼承法律關係而取得對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211,284 ×│
│ │債權(即原告自系爭帳戶提領之款項)新│1/8 (原告分配比例)=26,411元│
│ │臺幣211,284 元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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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即編號1至6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5,593,1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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