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867號
TPDV,102,司聲,1867,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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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萬鴻源
代 理 人 王君雄律師
相 對 人 陳垂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3 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1,39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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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