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590號
TPDV,102,司聲,1590,201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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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蕭天送
      蕭文慶
      李天文
      李玉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振勇吳芳隆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 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主張其等擬對相對人寄發土地優先承購之通知,惟不 知相對人吳振勇之住居所,對相對人吳芳隆之通知亦經郵務 機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封、土 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登記申請書、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 所函附戶籍登記申請書(以上均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吳 振勇於民國36年死亡,有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月 8 日新北店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附卷 可稽;又相對人吳芳隆於38年年齡已34歲,其時住址記載為 新店鎮柴埕里14份路8號(或為「下」14份路8號之誤),有他 項權利登記申請書影本附卷可稽,經本院函詢新店區戶政事 務所上開地址之門牌整編結果,其現存可能之地址為新北市 ○○區○○路00號、新北市○○區○○街00號、101號、103 號及105號、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7號及19號, 有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月8日新北店戶字第00000 00000 號函附門牌歷史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本院據此再函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至上開住址訪查,據當地里 長表示相對人吳芳隆已過世許久,並函覆該住址均為其家屬 居住,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103年3月7日新北警店 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查訪表在卷足憑,是相對人既 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聲 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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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