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06號
TPDV,102,司,206,201403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陳崑山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就尚逸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玖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 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 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 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 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206號裁 定選派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尚逸公司)之清算人,茲 因尚逸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已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為便 於清算人得於該強制執行事件就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清算 人報酬,爰聲請本院酌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受本院選派為尚逸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調閱 102年度司字第206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審酌聲 請人於清算期間需調查尚逸公司之概況、檢查公司財產,及 為尚逸公司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 等清算事務之處理,預估投入時間約為30小時,本院認以聲 請人之學經歷及本件清算工作之內容,以每小時新臺幣(下 同)3,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為合理。從而,本院斟酌聲請 人上開清算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爰酌定聲請 人之清算報酬以9萬元(計算式:3,00030=90,000)為適 當。
四、至聲請人民國103年3月4日書狀所附之預計工作時數及清算 人報酬計算表,其中除會計師以外之其餘人員,包含經(副 )理、領組、組員各1人,因渠等均非本院選派之清算人, 就其工作所應受領之勞務費用(報酬),不在本院酌定清算 人報酬之範圍內,如上開相關人員確有協助清算人進行本件 清算事務之處理,就此部分支出之勞務費用,應列入清算費 用給付,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1/1頁


參考資料
尚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