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勵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112號
TPDV,102,勞訴,112,2014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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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謝君毅
      徐薇惠
      謝君毅
      陳禹龍
      曾一民
      程姿侺
      吳珮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勞訴
字第112號給付獎勵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叁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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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