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738號
TPDV,101,重訴,738,2014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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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鉅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光遠
被上訴人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
27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2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44元」。 理 由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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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