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林紹明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被 告 丁福慶(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
劉哲瑋(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
參 加 人 林命群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林朱佩芳之遺產管理人)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張紫翔
複 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參加意旨略以:林命群為趙璧芝之遺產執行人暨受遺贈 人,趙璧芝完納稅捐後財產即為林命群所得遺贈。原告請求 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給付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倘趙璧芝之 遺產管理人受敗訴判決,其將從趙璧芝遺產中支付,此將使 趙璧芝遺產減少,林命群可得遺贈即相應減少,是林命群將 因其所輔助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受敗訴判決,致其有直接或 間接不利益,是林命群對趙璧芝名下資產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 三人,係指因該訴訟裁判之結果(內容或執行),將使第三 人之私法上地位或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受 到法律上有利或不利影響之情形而言,至僅係觀念上、事實 上、經濟上利害關係則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 字第145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參加人林命群就本件 訴訟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等語,查:原告本件訴訟標的為原 告對因可歸責遺產管理人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 當得利請求權,有原告歷次書狀及本院102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筆錄第2頁存卷可參,是原告係對被告丁福慶、劉哲瑋 個人固有財產為求償,核與趙璧芝遺產增減無涉,故參加人 稱其所受遺贈數額將會因原告本件獲勝訴判決而受減少之不
利益,並無可採,是林命群就本件訴訟無法律上利害關係, 則其為輔助被告丁福慶、劉哲瑋所為參加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