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768號
TPDV,101,訴,3768,201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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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   告 古宸榮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   告 譚術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被告陳金池譚術高、陳 文均應親自到庭,該日準備程序期日預定進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證人胡金德之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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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