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原 告 古宸榮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曾允斌律師被 告 陳金池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被 告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被 告 譚術高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被告陳金池、譚術高、陳 文均應親自到庭,該日準備程序期日預定進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證人胡金德之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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