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187號
TPDV,101,訴,3187,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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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原   告 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郭政璋 
      黃鈵淳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敬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阿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查名婉亞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文煌張倩婷展圓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
忠孝頂好分公司迪奧實業有限公司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愛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3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
  告等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之同意,無權占用
  漢宮大廈之防火巷及法定空地,擅自搭蓋違建物使用,爰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漢宮大廈住戶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等
  拆除違建物並回復原狀等情,考諸原告之真意,乃係在於地
  上物拆除後,即得就土地為完全之利用,是以土地之完全利
  用始為原告訴訟利益之所在,從而法院於核定此類訴訟標的
  價額時,自應以表彰土地利用價值之交易價格為準。又所謂
  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而土地公告地價係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依平均地權
  條例第15條第3 款規定所公告之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則係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
  現值。除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公告地價
  與公告現值相同外,其餘年度之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未盡相
  同,自非不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568 、68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揆諸前開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原告請求
  拆除物及回復原狀之標的物之佔用面積總計105 平方公尺,
  乘以起訴時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01 年1
  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3萬3600元,即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0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萬46
  6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僅繳納之部分裁判費628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86萬8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附表:
┌──┬────┬───────┬─────────────┬─────────┐
│編號│被告別 │相關建物建號 │原告請求拆除及回復原狀之標│佔用面積     │
│  │    │       │的物           │         │
├──┼────┼───────┼─────────────┼─────────┤
│  │合記公司│100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B (外掛式太一│0.9 平方公尺   │
│  │    │       │ 牌冷氣主機3 台,面積0.6 │         │
│ 1 ├────┼───────┤ 平方公尺)。      │         │
│  │阿瘦公司│100號建物   │2.附圖一編號D (冷卻水塔及│         │
│  │    │       │ 鐵架1 座,面積0.3 平方公│         │
│  │    │       │ 尺)。         │         │
├──┼────┼───────┼─────────────┼─────────┤
│  │查名婉 │102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F (外掛式冷氣│18平方公尺    │
│  │    │       │ 主機東元牌2 台,面積1.7 │         │
│  │    │       │ 平方公尺)。      │         │
│ 2 ├────┼───────┤2.附圖一編號G(太一牌1 台 │         │
│  │亞瑪公司│102號建物   │ ,面積0.6 平方公尺)。 │         │
│  │    │       │3.附圖一編號H (外牆外推增│         │
│  │    │       │ 建物,面積15.7平方公尺)│         │
│  │    │       │ 。           │         │
├──┼────┼───────┼─────────────┼─────────┤
│  │林文煌 │104 號建物2 樓│1.附圖二編號㈡(預冷空調箱│附圖二編號㈠、㈡與│
│  │    │之1      │ 及鐵架平台1 座,面積4 平│附圖一編號I 部分重│
│  ├────┼───────┤ 方公尺)。       │合,附圖二編號㈣與│
│  │張倩婷 │104 號建物2 樓│2.附圖二編號㈣(排煙機1 台│附圖一編號J 部分重│
│ 3 │    │之1      │ 及鐵架平台,面積3 平方公│合,此部分不另計。│
│  ├────┼───────┤ 尺)。         │         │
│  │展圓公司│104 號建物2 樓│3.附圖二編號㈠(良機牌冷卻│         │
│  │    │之1      │ 水塔及鐵架平台1 座,面積│         │
│  │    │       │ 8平方公尺)。      │         │
├──┼────┼───────┼─────────────┼─────────┤
│  │洋昇公司│106號建物   │1.附圖二編號㈡(冷卻水塔1 │因附圖二編號㈡與附│
│  │    │       │ 座,面積3平方公尺)。  │圖一編號I 重合,僅│
│ 4 ├────┼───────┤2.附圖一編號I (外牆外推增│計34.3平方公尺  │
│  │形穎公司│106號建物   │ 建物,面積34.3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迪奧公司│108號建物   │1.附圖二編號㈤(冷卻水塔及│因附圖二編號㈤與附│
│  │    │       │ 鐵架1 座,面積2 平方公尺│圖一編號J 重合,僅│
│  │    │       │ )。          │計25.2平方公尺  │
│  │    │       │2.附圖一編號J (外牆外推增│         │
│  │    │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 5 │    │       │ 。           │         │
│  ├────┼───────┼─────────────┼─────────┤
│  │璞羅公司│110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L (雅哥牌冷氣│26.6平方公尺   │
│  │    │       │ 主機3 台及鐵架,面積2.4 │         │
│  ├────┼───────┤ 平方公尺)       │         │
│  │愛衣公司│110號建物   │2.附圖一編號K (外牆外推增│         │
│  │    │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  │    │       │ 。           │         │
├──┼────┴───────┴─────────────┴─────────┤
│總計│                               105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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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