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15號原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雲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林宏都律師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 曾毓君律師 潘則華律師 歐陽仕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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