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15號
TPDV,101,建,215,201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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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15號
原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林宏都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
      曾毓君律師
      潘則華律師
      歐陽仕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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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