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8號
原 告 蘇彥儀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黃敬寓
複代理人 宋威億
被 告 蘇芬芬
蘇明德
蘇雅惠
蘇雅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櫻美
被 告 蘇嘉南
蘇玉齡
蘇玉芬
蘇玉琴
蘇玉梅
蘇信雄
蘇照子
蘇月娥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麗珠
被 告 蘇清標
訴訟代理人 余秀英
被 告 蘇世曉
蘇龍勝
蘇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蘇清 標、蘇月娥均應親自到庭。
二、原告、被告蘇清標、蘇月娥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分別補 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本件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0地號土 地及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之異動索引紀錄 及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㈡被告蘇清標應提出被繼承人蘇王旦之喪葬費用明細及相關憑 證,並陳明喪葬費用係由何人支付,及被繼承人蘇王旦遺產 中現金部分係如何分配,並附相關憑證。
㈢被告蘇月娥應具狀陳明是否有委任被告蘇麗珠為訴訟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