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3號
TPDV,100,重訴,43,20140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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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俊麟葉青樺葉貞吟、葉建
宏、葉月華林秀峯林聖泰林雅芬林聖智林聖彥、林雅
婷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6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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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