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禎容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楊安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欽熙
被 告 李正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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