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6號
TPDM,103,附民,76,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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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洪心騏
被   告 魏玉嬌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 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侵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1218號 受理在案等情,業據臺北地檢署承辦股書記官回覆「還在偵 查中,尚未起訴」無訛,有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4日公務電 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尚未因被訴侵占、背信之案件經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予以起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而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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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