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3年度,18號
TPDM,103,審簡附民,18,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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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高瑩如
被   告  蘭恭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46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調偵字第133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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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