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94號
TPDM,103,審交附民,94,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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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鄭家慧
被   告 宋佩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 交易字第82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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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