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