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28號
SLDV,90,訴,628,200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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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鈴蘭
              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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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