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39號
SLDV,90,訴,339,200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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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被   告 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明
  被   告 仁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清
右當事人間撤銷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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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