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銘
選任辯護人 王清峰律師
王如玄律師
羅明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216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銘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黃世銘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揮監督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行使法院 組織法第60條所定檢察官之職權,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 查組(下稱特偵組)檢察官偵辦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 第1 項 各款所列之案件,係依據法令職司犯罪之偵查與追訴,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於民國99年間 ,特偵組檢察官會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偵辦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等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案件,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執行搜索後 ,其中於陳榮和住處扣得之部分新臺幣現金,因陳榮和交待不 清而認有可疑之處,經特偵組檢察官偵查發現可能與陳榮和審 理之案件有關,故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100 年11月4 日另行 簽分100 年度特他字第61號「正己專案」案件(下稱100 特他 61案)偵辦(以上案情簡稱財產來源不明案)。於偵辦財產來 源不明案期間,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另發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 人涉嫌關說某假釋案件且與相關人士有資金往來關係之嫌疑( 以上案情簡稱假釋關說案),因上開財產來源不明案與假釋關 說案有部分犯罪嫌疑人重疊,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遂合併在10 0 特他61案號中偵辦,嗣鄭深元向組長楊榮宗、檢察總長黃世 銘報告案情後,即於102 年5 月15日以柯建銘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等罪嫌,向本院聲請對柯建銘及其助理 等於上開涉嫌關說過程中所使用之0000○○○○○○、0972○ ○○○○○號等電話號碼(真實號碼均詳卷)實施通訊監察。
於偵辦假釋關說案期間,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實施通訊監察 過程中,發現柯建銘於102 年6 月28日、29日,與立法院長王 金平之通話內容,提及王金平聯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 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已於103 年1 月21日經核派為最高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法務部長曾勇夫(已於102 年9 月6 日辭 去法務部長職務),亦提及陳守煌已告知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 之名字,且曾勇夫已答應要處理,沒有問題等語,柯建銘隨即 於通話中頻頻向王金平道謝等語。因而懷疑立法委員柯建銘委 請立法院長王金平向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關說司法 個案。鄭深元知悉上開通訊監察所得通話內容譯文後,即向組 長楊榮宗及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黃世銘旋指示鄭深元應先查 明上開通話內容所涉及之具體司法案件為何,各該相關人員間 有無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並應研究該案判決之理 由是否允當。經鄭深元調查後,確認上開通話內容所涉及之司 法個案,係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92號柯建銘被訴 有關全民電通背信等案判決無罪之案件(下稱全民電通更一審 案件),再向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為查明法務部長曾勇夫、 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有無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 銘關說,而違法指示收受該案判決之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就全 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予上訴(以上案情簡稱全民電通更 一審關說案件),黃世銘即指示鄭深元於同年7 月10日、18日 ,以林秀濤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等犯嫌 為由,向本院分別聲請對林秀濤申用之0000○○○○○○號及 持用之0000○○○○○○號等電話號碼(真實號碼均詳卷)實 施通訊監察,黃世銘並指示偵辦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過程 為求保密,監聽林秀濤通話內容之譯文須由特偵組檢察事務官 何其非製作,鄭深元並同時清查林秀濤及其配偶之親等關係、 林秀濤之信用卡資料及當時出國旅遊之資金來源等資料以勾稽 有無涉嫌收賄之不法。嗣鄭深元又向組長楊榮宗及檢察總長黃 世銘報告是否傳訊林秀濤,經討論後決定於102 年9 月1 日上 午10時傳訊林秀濤,並於8 月31日下午4 時許以電話聯繫林秀 濤。鄭深元並即製作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專案報告底稿交 與楊榮宗,楊榮宗則依黃世銘之指示修訂上開底稿(下稱專案 報告底稿),交由黃世銘視9 月1 日林秀濤到案後之案情發展 ,預備作為向總統馬英九報告之用。
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102 年8 月30日批示檢察官辦案進行單 ,指揮書記官於8 月31日下午4 時許以電話聯繫林秀濤,通知 林秀濤於9 月1 日以證人身分到案,並自該時起停止對外聯絡 、外出,並由書記官至營區大門接送至詢問室,傳票當庭手寫 提出、簽收回證,且於9 月1 日上午10時備車、法警、司機(
田)、書記官(柳)、股長(王)、事務官(何),廉政署李 ○○本組待命等偵查計畫。特偵組檢察事務官何其非依上開檢 察官辦案進行單之指示於102 年8 月31日通知林秀濤應於翌日 (9 月1 日)上午10時前來特偵組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不料 林秀濤於當日(31日)下午即前往特偵組要求立即訊問,經檢 察總長黃世銘決定於當日晚上訊問林秀濤,組長楊榮宗遂以電 話通知鄭深元返回特偵組,鄭深元於同日晚間6 時40分許起, 以證人身分訊問林秀濤,至同日晚間7 時38分許,鄭深元表示 林秀濤可以用餐、禱告,始為第一次暫時休息,期間林秀濤以 上開受通訊監察0000○○○○○○號電話號碼聯繫擔任牧師之 康姓友人進行諮詢等情,經特偵組派駐監聽機房之現譯人員以 電話告知,而為休息時在辦公室內之鄭深元立即知悉林秀濤與 牧師之通話內容,提及柯建銘所涉案件經一審判決有罪,二審 法院判決無罪,林秀濤認為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故未予上訴第 三審,現特偵組檢察官調查有無長官關說不上訴,林秀濤認為 基督徒不能說謊,而向康姓牧師諮詢可否說出高檢署檢察長陳 守煌等語。於同日晚間7 時55分起,檢察官鄭深元進入偵查庭 繼續訊問,經林秀濤證稱:「…他(指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 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 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 問:如果檢察長沒有這樣的指示,你是否有可能會上訴?)答 :是,我會上訴,即使…」等語。又於同日晚間8 時25分許, 因檢察官鄭深元稱要休息如廁,而於第二次暫時休息之際,鄭 深元向楊榮宗與黃世銘報告上開訊問內容並進行討論,為確認 、補強林秀濤證述上開內容之真實性,而決定立即傳喚高檢署 檢察官陳正芬接受訊問。至同日晚間8 時35分許,鄭深元再度 進入偵查庭並問林秀濤:「你有沒有陳正芬檢察官的電話?」 經林秀濤當場口述提供,由鄭深元將電話號碼書寫後,指示法 警將電話號碼交與組長楊榮宗,鄭深元則繼續針對林秀濤與陳 守煌在高檢署檢察長辦公室時現場有無他人聽到、何時至檢察 長辦公室與收受判決之時間相距幾日等涉及關說情節之問題繼 續訊問林秀濤,且要求林秀濤須保密該次訊問之內容,經林秀 濤允諾後,書記官始將該次訊問筆錄列印後交與林秀濤簽名, 於該日晚間8 時47分許結束偵訊。同時,楊榮宗於取得陳正芬 之電話號碼後,隨即聯絡陳正芬立即到案接受訊問,並依黃世 銘之指示而修改完成前述專案報告。
詎黃世銘明知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正在偵查中,且林秀濤尚 以刑事訴訟法上證人身分,依據同法第187 條規定具結後仍持 續接受訊問中,當時更已傳喚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立即前來特 偵組就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接受訊問,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
案仍有視案情發展,陸續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陳守 煌等人,並進行搜索、函調清查資金等偵查作為之可能,又本 案通訊監察譯文及訊問林秀濤之內容分屬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實施監聽所得之應秘密之監察通訊所得資料及依刑事訴訟法就 犯罪偵查所得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交付之;另林秀濤所 使用0000○○○○○○號電話號碼仍繼續實施通訊監察中;及 實施通訊監察所依據之100 特他61案尚未偵結等情,竟基於無 故洩漏、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 文暨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將楊榮宗依其指示所製 作、修正之最高法院檢察署專案報告,內容包含全民電通更一 審偽證案之研究、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 之後續偵查方向,且附件內容為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 決收判行程表,敘明全民電通更一審案件之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宣判日期、柯建銘與律師之通話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王 金平與曾勇夫、王金平與陳守煌等之通聯紀錄及基地台分析、 林秀濤出國及回國日期、更一審案於102 年7 月8 日無罪確定 、及柯建銘與曾勇夫之通聯譯文之研判等依法應秘密之資料( 下稱專案報告一),先行準備就緒,即於同日晚間8 時36分44 秒許起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有關向總統馬 英九面報之相關事宜,聯繫既定後,黃世銘即委請楊榮宗駕車 搭載其前往總統官邸,黃世銘於同日晚間9 時27分56秒再度與 總統隨行秘書聯繫後即進入總統官邸,楊榮宗則留在警衛室等 待,同時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亦於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因全民 電通更一審關說案至特偵組以證人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87 條 規定為具結後,開始接受檢察官鄭深元之訊問,並至同日晚間 9 時45分許始訊問完畢。另一方面,黃世銘單獨與總統馬英九 會面之際,向總統馬英九表示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係屬關說 之行政不法,以該案已非刑事案件為由,將部分偵訊林秀濤之 內容洩漏予總統馬英九,並將上開具有依法應秘密內容之「專 案報告一」洩漏並交付總統馬英九,同時將100 特他61案即將 偵查終結之偵查程序,及預計於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等情告知 總統馬英九後,即於當日晚間10時10分許再度搭乘楊榮宗所駕 車輛離開總統官邸。
總統隨行秘書依總統馬英九之指示,旋於同日晚間10時9 分、 10分,先後電召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進 入總統官邸,同日晚間10時36分、39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陸續抵 達後,由總統馬英九將黃世銘所報告之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 之梗概及其中涉及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 檢察長陳守煌等人之內容,以口頭方式轉知其2 人知悉。至翌 日(9 月1 日)凌晨0 時4 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
,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0 時5 分聯繫黃世 銘,邀約黃世銘於當日中午12時30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 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 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 之錯字及部分內容,並增加附件之「各方通話時間內容」1 份 ,該新增附件內容為王金平與曾勇夫、王金平與陳守煌、王金 平與柯建銘之通話時間之通聯紀錄,及前述王金平與柯建銘之 通訊監察所得內容譯文,及上開各相關人員持用之電話號碼, 然此相關資料已於「專案報告一」涉嫌事實之研判中載明(下 稱專案報告二)。復由楊榮宗駕車至檢察總長職務宿舍搭載黃 世銘於9 月1 日中午12時28分許進入總統官邸,再次向總統馬 英九報告及說明,並將「專案報告二」交與總統馬英九。楊榮 宗則依例於警衛室等待,至同日下午1 時58分許再與黃世銘共 同離開總統官邸返回特偵組再與承辦檢察官鄭深元討論。迨9 月4 日上午,黃世銘因總統馬英九致電告知其應依行政體 制將此事向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報告,黃世銘另基於無故洩漏、 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 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自行與行政院院長辦公室秘書聯 繫後,逕於該日下午5 時許依約前往行政院院長辦公室,向行 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並提供於9 月1 日交與總統馬英九之「專案 報告二」內容相同之專案報告1 份,但因黃世銘未再向楊榮宗 索取致缺漏專案報告二之「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之附件未交付 9 月1 日增加之附件「各方通話時間內容」),僅將報告日期 更改為102.9.4 等依法應秘密之資料(下稱專案報告三)。而 特偵組檢察官前開對林秀濤持用之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後, 遲至9 月5 日始結束現譯並停止通訊監察之進行。黃世銘明知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事實,經特偵組檢察官實 質進行偵查後,對於實施通訊監察之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關人 員所涉貪污罪嫌部分,承辦檢察官即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未曾 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為不起訴之處分,亦未以渠等行為並未 涉有犯罪嫌疑為由,撰寫簽呈予以簽結,復基於無故洩漏因職 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國防以外 應秘密消息之犯意,由鄭深元撰寫新聞稿初稿後,楊榮宗再參 酌前述之各專案報告彙整而成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新聞稿 ,經黃世銘修正、更改,始核定相關文稿內容。且黃世銘為使 外界知悉論證之依據,另指示楊榮宗增加新聞稿之附件,即將 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時間 及通話內容均悉數載明,僅將受通訊監察號碼部分均遮去後6 碼,通話對象則遮去名字、柯建銘及王金平部分未為遮掩,作 為「附件一、通訊監察譯文」;另將偵查所得之王金平、陳守
煌、曾勇夫之102 年6 月28日、102 年7 月1 日通聯紀錄,包 含通話時間及電話號碼(電話號碼部分同樣均遮去後6 碼、姓 名則未遮掩)作為「附件二、通聯紀錄」;又將前述專案報告 中之基地台位置分析部分,置後作為「附件三、基地台位置比 對」,始完成最高法院檢察署102 年9 月6 日新聞稿,而指示 楊榮宗即於102 年9 月6 日上午,在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將上開 新聞稿之內容公告週知(依起訴書所載,楊榮宗部分係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中)。
案經被害人柯建銘告訴暨林佩菁等114 人告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定。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 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黃世銘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最後審判期 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 料得為證據。另其他本判決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物證、書 證資料,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不 爭執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之顯有不可信情況,均得為 證據,合先敘明。
訊據被告黃世銘矢口否認有何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 稱略以:伊於8 月31日、9 月4 日分別向總統馬英九、行政院 長江宜樺報告均未違反偵查不公開,與刑法第132 條構成要件 不該當,亦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規定。至於9 月6 日召 開記者會公布通訊監察譯文、基地台等資料,亦未違反上開法 律規定,因其各次所為,有其急迫性、必要性及公益性,故均 未違法等語。經查:
㈠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簽分100 特他61案號偵辦財產來源不明案 之緣由,及偵辦過程中另發覺假釋關說案,即告訴人柯建銘恐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等罪嫌,再對告訴人等 之前揭電話號碼向本院聲請實施通訊監察,因部分犯罪嫌疑人 重疊之故,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認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相牽連
案件之情形,而合併在100 特他61案號中偵辦。又於偵辦假釋 關說案時,透過實施通訊監察方式而發現立法委員柯建銘於10 2 年6 月28日、29日與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通話內容,提及王金 平已聯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及法務部長曾勇夫,亦提及陳守 煌已告知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之名字,且曾勇夫已答應要處理 ,沒有問題等語,柯建銘隨即於通話中頻頻向王金平道謝,因 而懷疑柯建銘委請王金平向曾勇夫及陳守煌關說司法個案,發 現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本案通訊監察譯文等情,經證人即 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分見102 年度他字第8423號卷一,下稱8423他卷一,第56頁反面至第57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18 頁反面至第219 頁),復有財產來源 不明案之分案簽呈(10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㈠第1 頁)、補 登聲監獲准之辦案進行單(10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㈠第267 頁)、指示處理另行連結假釋關說案之辦案進行單(100 特他 61案偵查卷影卷㈠第312 頁)、指示處理假釋關說案中告訴人 之帳戶清查及該案聲請擴線監聽告訴人所持電話號碼之辦案進 行單(10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㈡第27及146 頁)、臺灣土地 銀行民權分行102 年5 月8 日函相關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傳票正 反面影本資料(10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㈡第108 頁)、相關 帳戶之金流架構圖(10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㈡第199 頁)、 100 特他61案之102 年9 月5 日簽呈4 份(100 特他61案偵查 卷影卷㈡第342 至353 頁)、本院102 年聲監續字第568 號通 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及102 年6 月21日、26日、28日、29日告 訴人受通訊監察之通話內容譯文(10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㈢ 第1 、39至40頁)、通聯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之整理表格(10 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㈢第150 頁)、本院102 年聲監字第52 7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8423他卷一第189 頁)在卷可徵 。且100 特他61案正己專案之相關內容,包括該案早於101 年 3 月間即因假釋關說案而對告訴人實施通訊監察,從告訴人之 通訊監察譯文發覺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等情,被告亦自承均 瞭解其緣由及過程(8423他卷一第102 至103 頁)。是特偵組 檢察官鄭深元偵辦財產來源不明案時,另發覺假釋關說案,又 發現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過程一節,堪以認定。㈡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知悉前述王金平、柯建銘間通訊監察譯 文之內容後,即向組長楊榮宗、被告進行報告,被告旋指示鄭 深元應先查明上開通話內容所涉及之具體司法案件為何,各該 相關人員間有無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並應研究該 案判決之理由是否允當一節,經證人楊榮宗證述明確(本院卷 二第159 頁反面至第160 頁;102 年度他字第8423號卷二,下 稱8423他卷二,第15頁),且為證人鄭深元所證屬實(本院卷
二第219 頁),核與被告亦自承楊榮宗與鄭深元確曾持本案通 訊監察譯文向其報告一節相符(8423他卷一第103 頁)。經鄭 深元調查後確認上開通話內容所涉及之司法個案,係全民電通 更一審案件,並進而調查林秀濤之資金、名下登記之電話號碼 、持用電話號碼等,亦經其證述可參(本院卷二第219 頁)及 相關辦案進行單、最高法院檢察署函及公務電話紀錄及相關函 查資料(10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㈢第139 頁、第143 頁、第 145 頁、第146 至149 頁;影卷㈣第4 頁辦案進行單查詢林秀 濤之電話六個月通聯、第16頁辦案進行單親屬之信用卡、健保 資料、三親等資料;第32頁網路資料查詢單林秀濤之三親等資 料、第36頁辦案進行單查詢林秀濤配偶之持用電話並調六個月 內之通聯紀錄。100 特他61案資料卷影卷㈡第213 、217 頁最 高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100 特他61案資料卷影卷㈢第 153 、155 頁最高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在卷可證。嗣 鄭深元並再向被告報告此一調查結果,為查明法務部長曾勇夫 、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有無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 建銘關說,而違法指示收受該案判決之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就 無罪判決不予上訴,被告即指示鄭深元於同年7 月10、18日, 以林秀濤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等犯嫌為 由,向本院聲請實施通訊監察,被告更進一步指出監聽方式為 先取帶回來做譯文,且須由檢察事務官何其非親自製作譯文, 而不交由司法警察實施,亦即當時係已將林秀濤列為正己專案 之刑事偵辦對象等情,亦經證人鄭深元到庭證述明確(本院卷 二第220 頁及反面、第222 、227 頁)。嗣該案確實交由檢察 事務官何其非專責處理一節,經特偵組檢察事務官組長王生明 於偵查中結證可考(8423他卷二第109 頁)。且決定對林秀濤 上開電話號碼聲請實施通訊監察,係經鄭深元與被告討論之結 果,被告確實知悉於102 年7 月間對林秀濤電話號碼聲請通訊 監察之過程,且由被告決定實施過程為求保密,不交予司法警 察執行監聽,而交辦檢察事務官製作譯文等情,亦經被告自承 在卷(本院卷四第7 頁;8423他卷一第103 頁及反面)。綜上 ,可見被告對於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偵辦緣由知之甚詳, 且指揮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進行各該具體偵查作為,向本院聲 請對林秀濤之相關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後,更要求該案須保 密,指示由特偵組檢察事務官取帶與製作譯文,足徵被告確實 知悉林秀濤之相關電話已依其交辦之方式實施通訊監察,而正 在偵查中,殆無疑義。又查,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對於100 特 他61案之實施通訊監察作為,遲至同年9 月5 日該案號確定簽 結後,始批示檢察官辦案進行單指示該案已無續行監聽之必要 ,指揮檢察事務官組長王生明通知監聽機房人員,結束現譯且
辦理停止通訊監察,故現譯之偵查作為直至9 月5 日仍在進行 中等情,經證人鄭深元、王生明分別結證在卷(8423他卷一第 58頁;8423他卷二第110 頁),並有102 年9 月5 日辦案進行 單指示:自即日上午10時起所有監聽下線,相關人員返署彙整 譯文交組長整理。本預定之現譯人力待命調配等內容在卷可徵 (100 特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㈡第338 頁)。林秀濤上開行動電 話號碼之實施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則至9 月5 日12時54分02秒,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所載之日期時間資料、通訊監察作業則至9 月5 日下午4 時許始結束,亦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可參(均見 本院102 年聲監續第782 號影卷),是上開對林秀濤電話號碼 實施通訊監察之起迄時間及過程,即堪認定。
㈢於開始對林秀濤實施通訊監察後,決定傳喚林秀濤之前,係由 鄭深元先向楊榮宗及被告報告,經渠等討論後,始決定於9 月 1 日上午10時傳喚林秀濤到案說明一節,經證人楊榮宗結證可 考(本院卷二第161 、167 頁),亦為被告所自承(8423他卷 一第103 頁反面)。嗣檢察官鄭深元於102 年8 月30日在辦案 進行單批示「一、九月一日上午十時請備車、法警、司機(田 )、書記官(柳)、股長(王)、事務官(何),廉政署李○ ○本組待命,由何事務官接待安排。請柳書記官於八月三十一 日下午四時許打林○○住家及申辦之電話,通知於翌日以證人 身分到案,並自該時起停止對外聯絡、外出,以確保偵查秘密 ,屆時由柳書記官至營區大門接送至詢問室,物品放置物櫃, 免進入法警室報告(勿洩漏姓名、職稱),傳票當庭手寫提出 、簽收回證」一節,有該案辦案進行單可證(100 特他61案偵 查卷影卷㈢第134 頁)。嗣檢察事務官何其非以電話通知林秀 濤時係告以:「檢察總長指示事務官通知林秀濤於明天(9/1 )早上10點到特偵組報到,開庭」等情,亦有8 月31日16時17 分53秒林秀濤受通訊監察之通話內容譯文在卷可徵(本院102 年聲監續字第782 號影卷)。此外,決定於9 月1 日傳喚林秀 濤到案時,被告尚指示鄭深元、楊榮宗分別草擬、修改專案報 告,供其於9 月1 日視林秀濤訊問結束後之案情發展,決定是 否作為向總統馬英九報告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使用一節, 此有證人楊榮宗結證:「(有無預計原本在9.1 問完林秀濤後 ,就去向總統報告?)有,總長有提過,但他認為,只有在行 政不法的情形下,才去報告。沒想到林秀濤在8.31就跑來。該 份資料的內容,承辦檢察官事先已經在架構了。我是依照總長 指示來做整理」、「總長在決定要訊問林秀濤的時間後,總長 就已經請承辦檢察官準備相關資料,如果訊問林秀濤後確定是 行政不法,他就要將資料提供給總統、向總統報告。至於要提 供什麼資料,總長之前沒有說。我記得在8.31前幾天才決定要
訊問林秀濤」等語明確(8423他卷二第17頁反面)。承辦檢察 官鄭深元亦依指示,著手草擬上述專案報告之底稿,架構分為 關說案、全民電通案及涉案的相關人員責任等三部分,並在傳 喚林秀濤到案之前即已製作完成,並交付電子檔由楊榮宗進行 修改,再呈被告核閱等情,亦經證人鄭深元證述明確(本院卷 二第226 頁、第224 頁反面、第225 頁反面及第227 頁反面) 。楊榮宗則將上開底稿編排修改並增加前言內容,此有其所證 可知(本院卷二第163 頁)。再觀諸「專案報告底稿」內容( 8423他卷二第26至29頁),標題為「○○○○」,再依序分為 「壹、事實經過」、「貳、本案更一審判決多處違誤,應行提 起上訴」、「參、相關法律責任研判」。其中「貳、本案更一 審判決多處違誤,應行提起上訴」之部分,乃承辦檢察官鄭深 元依被告前述之指示,針對全民電通更一審之判決理由詳予研 究之報告,而對於全民電通更一審採信證人王○○翻異之證述 ,認有「棄背信法理於不顧,應有上訴之事由」等指摘(8423 他卷二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且依其研判,就全民電通更一 審關說案,於「參、相關法律責任研判」針對「法務部長」時 指出「本案王院長、曾部長、陳檢察長間有無利益收受不明, 曾部長、陳檢察長是否確有關說林檢察官為不上訴之決定,法 院判決階段是否容有關說疑義均待查明,有續行偵辦之必要。 本署特別偵查組唯恐當事人串證、證據滅失,日後擬視案情發 展,陸續傳喚王院長、柯委員、曾部長、陳檢察長等人到庭說 明,並視案情發展需要進行搜索、函調清查相關資金,以釐清 真相。」等犯罪嫌疑偵查之考量(8423他卷二第28頁反面), 此亦為鄭深元依前述被告之指示,所做成之全民電通關說案有 無對價關係等研判分析。此外,在「專案報告底稿」之內文分 析中,就後續偵查方向並未提及林秀濤,卻表示將以「四、證 人林秀濤之訊問筆錄」作為該報告之附件(8423他卷二第29頁 反面),可證該「專案報告底稿」係被告預計於訊問林秀濤完 畢後所欲使用無訛,此與楊榮宗上開證述相符。況且,「專案 報告底稿」已清楚於法務部長之相關法律責任研判部分說明, 因考量前法務部長蕭天讚涉嫌關說案之後續發展,表示「為免 重蹈前車之鑑,本案鑒請『總統』建請曾部長以健康因素先行 請辭,擇適任人選代理,以利後續案件偵辦,並確保國家廉政 體系之健全」(8423他卷二第29頁),更可證「專案報告底稿 」之報告對象為總統,洵屬明確。依此,該報告係被告預計向 總統報告本件更一審關說案情之用,且在被告決定傳訊林秀濤 後,早已有預備向總統報告之計畫,至為顯明。㈣特偵組檢察事務官何其非於102 年8 月31日下午以電話聯繫林 秀濤,告知請於9 月1 日上午10時前來特偵組作證,然林秀濤
卻於102 年8 月31日下午5 時許,逕至特偵組要求即時接受訊 問,經特偵組書記官王朝枝瞭解後,即向組長楊榮宗報告,楊 榮宗再向被告報告上情後,被告即指示於8 月31日晚上立即訊 問之,楊榮宗遂以電話通知鄭深元返回特偵組訊問林秀濤等情 ,此經證人王朝枝、何其非、楊榮宗及鄭深元各證述在卷(本 院卷三第40頁反面、第43至44頁;本院卷二第167 、219 頁) 。被告亦稱:值班人員向楊榮宗報告,楊榮宗再跟伊報告,伊 決定一定要該日晚上問完林秀濤等語可徵(8423他卷一第105 頁)。檢察官鄭深元於8 月31日晚間6 時40分許,開始在特偵 組詢問室內訊問林秀濤,至晚間7 時38分許,鄭深元表示林秀 濤可以用餐、禱告而第一次休息,林秀濤並於該次休息期間撥 打受通訊監察且為特偵組現譯中之電話聯繫康姓友人牧師進行 諮詢,通話內容提及告訴人所涉案件經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法 院判決無罪,林秀濤認為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故未予上訴第三 審,現特偵組檢察官調查有無長官關說不上訴,林秀濤認為基 督徒不能說謊,而向康姓牧師諮詢可否說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 煌等語,鄭深元經現譯人員通報而知悉上情。嗣於晚間7 時55 分許,鄭深元進入偵查庭繼續訊問林秀濤,林秀濤即證稱:「 …他(指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 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 子不會多大,多嚴重…」、「(問:如果檢察長沒有這樣的指 示,你是否有可能會上訴?)答:是,我會上訴,即使…」等 相關內容,鄭深元又於晚間8 時25分許表示要如廁而再次休息 ,復於晚間8 時35分許進入偵查庭後向林秀濤索取陳正芬之電 話號碼並書寫後由法警交與楊榮宗,又繼續訊問關於:林秀濤 與陳守煌在檢察長辦公室時現場有無他人聽到,何時至檢察長 辦公室與收受判決之時間相距幾日等問題,並要求林秀濤須保 密該次訊問之內容,經林秀濤允諾後,書記官始將該次訊問筆 錄列印,交由林秀濤簽名,而於同日晚間8 時47分許始結束該 次偵訊,而林秀濤於受上開訊問過程中,情緒尚稱平穩,並未 見有過於激動等情,有本院勘驗100 特他61案該次訊問光碟內 容之筆錄(本院卷三第77至81頁)、林秀濤訊問筆錄(100 特 他61案偵查卷影卷㈣第121 至126 頁)附卷足憑。由是可知, 檢察官鄭深元於晚間8 時25分許離開詢問室,並未當庭諭知偵 訊業已結束,且其於晚間8 時35分許進入詢問室後,又針對林 秀濤與陳守煌在辦公室談話的時間、有無其他人在場等關於涉 及貪污犯罪事實之內容訊問,足徵該次訊問並非於晚間8 時25 分許即已結束,乃至該日晚間8 時47分許始告訊問完畢。況且 ,特偵組檢察事務官何其非於8 月31日聯繫林秀濤,林秀濤於 電話中詢問是要問什麼事情,且情緒激動表示會睡不著覺一節
,經證人何其非證述在卷(本院卷三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 又同日下午5 時許,林秀濤至特偵組向值班書記官王朝枝表示 ,在假日以電話臨時通知傳訊,且在隔天的假日就要緊急開庭 ,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用正式傳票通知,既未告知什麼案件、 案號、案由及待證事項,又說一定要保密,林秀濤表示該次傳 喚一頭霧水、莫名其妙,向王朝枝表示其有兩個要求,第一, 希望馬上開庭訊問,不要等到隔日,第二,如果沒有辦法馬上 開庭,要依訴訟法規定給正式傳票,上面要記載案號、案由與 待證事實,否則不能等到明天,會依行政程序向機關首長報告 ,林秀濤後來並提及其同事陳玉珍檢察官就是在假日被特偵組 搜索、傳訊,故林秀濤認為這樣的突襲,他不能接受等情,亦 據證人王朝枝到庭證述可稽(本院卷三第43至44頁)。被告對 此亦承:林秀濤經檢察事務官何其非聯繫後,林秀濤有跟檢察 事務官說被特偵組約了之後,是不是跟陳玉珍一樣就回不去了 等語明確(8423他卷一第104 頁反面至第105 頁)。依此,可 見林秀濤於8 月31日至特偵組要求立即訊問或要求以正式傳票 傳喚時,情緒顯出激動之反應,實係因對於特偵組檢察官鄭深 元之傳訊程序深感疑慮,及未依法定程序之不當,表達不滿, 且因同事陳玉珍之前例要求立即訊問、給予正式傳票且應記載 法定事項,心中有所疑慮而生情緒激動之情。衡諸上開特偵組 雖以證人身分傳喚林秀濤,但於電話告知林秀濤自接獲通知時 起即不得對外聯絡、外出等顯然異於一般通知證人到案之內容 ,實有可能造成身為高檢署檢察官且職務上任職一審檢察官多 年,知悉證人傳喚程序之林秀濤發覺其中之異樣,因而情緒不 穩,對於特偵組該日之傳訊惶恐不安。然查,當日經特偵組立 即安排林秀濤接受訊問後,林秀濤對於檢察官鄭深元要求其保 密,亦立即允諾,並無如應訊前之情緒激動之情,此有本案之 勘驗筆錄可考(本院卷一第78至79頁)。甚而,林秀濤於訊問 結束後,因門禁管制由王朝枝送林秀濤離開特偵組時,林秀濤 已顯平靜一節,亦有證人王朝枝所證可參(本院卷三第44頁反 面)。由上可見,林秀濤之所以於8 月31日有前述情緒激動之 反應,係因林秀濤對於特偵組檢察官前揭之傳喚過程未依法定 程序進行,又告知不得對外聯絡、外出等異於法律規定之要求 等因素所致,並非林秀濤對於接受鄭深元訊問之實體內容引發 其有上開情緒激動之反應,已屬明確。至證人鄭深元雖證述林 秀濤於偵訊時情緒激動(本院卷二第219 頁反面),楊榮宗亦 證以鄭深元表示林秀濤於偵訊時情緒比較激動(本院卷二第16 8 頁反面)等情,實與上開勘驗之結果不符,不予憑採。㈤於8 月31日訊問林秀濤之休息期間,鄭深元與楊榮宗、被告討 論後,決定立即傳喚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目的係為確認、補
強林秀濤所述之內容,於訊問完陳正芬後始產生確切心證確定 關說案為行政不法性質,經證人鄭深元證述明確(本院卷二第 221 頁反面;8423他卷一第58頁反面)。參以林秀濤雖是以證 人身分到案證述,然實為該案之犯罪嫌疑人,其所證述之真實 性,顯有補強之必要,即非逕可採為有利於林秀濤或其他犯罪 嫌疑人之證據,故被告雖辯稱於訊問林秀濤時就已確認更一審 關說案並無刑事不法,僅有行政不法,然此辯解與常情有違, 不足採信,應以鄭深元所證稱於陳正芬到案結證確認、補強林 秀濤所述後,始確認關說案為行政不法等語,堪足採認。檢察 官鄭深元於取得並書寫陳正芬電話號碼後,指示法警交與組長 楊榮宗,楊榮宗指示書記官聯繫陳正芬後,而陳正芬尚未到達 特偵組之際,被告即詢問楊榮宗之車號,表示要去向總統馬英 九報告,被告修改「專案報告底稿」後並指示楊榮宗利用電腦 繕打、列印,而完成「專案報告一」交與被告持至總統官邸等 情,亦據證人楊榮宗證述在卷(本院卷二第161 頁反面及第16 3 頁)。且查,被告於8 月31日晚間8 時許以電話與總統隨行 秘書聯繫,表示有重要的事情要當面向總統馬英九報告,約定 於當日晚間9 時30分至總統官邸。被告依約到達總統官邸後, 即向總統馬英九報告關於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特偵組檢察 官甫訊問完檢察官林秀濤,林秀濤並簽字承認受到檢察長陳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