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2年度,17號
TPDM,102,審交重附民,17,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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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美英
      邱茂光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79號過失傷害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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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