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255號
TPDM,102,交易,255,201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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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軒
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李建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另訂於民國103年3月13日
上午9時15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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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