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44號
TCDV,103,重訴,144,201403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宏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鏗
被   告 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所謂 不動產物權,應以民法物權篇所定之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 、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為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考)。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其 對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在其工程款範圍內有法定抵押 權存在,其既係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訴訟,自係因不動 產之物權涉訟,而系爭建物,均係坐落南投縣集集鎮境內, 依前揭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
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