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08號
TCDV,103,補,508,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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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游孟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慰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見起訴狀第一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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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