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新品瓦斯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趙揚清、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臺中分署、李慶義、李鴻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本
院查詢裁判費繳納紀錄,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0億元,及自民國8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惟表明僅就20億元中之11萬元為一部請求,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
告登報道歉等情,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 號裁判意旨,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4,1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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