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龔周明
溫承翰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李雪貞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
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
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
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32,253,00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前開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附表:
(一) 聲明一: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 地
號土地面積890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
被告李雪貞共占用0.36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0,440元( 計
算式:8-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
元×土地被占用面積0.36平方公尺=10,440 元)
(二) 聲明二: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8-143 地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74平方公尺及1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登記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陳周雀、邱紫方前開
土地共占用71.51 、17.76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3,972,461
元( 計算式:8-89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43,63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71.51 平方公尺+ 8-143地號
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8,000元×土地被占
用面積17.76平方公尺=3,972,461 元)
(三) 聲明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段00000 地號
,土地面積分別為890 平方公尺及360 平方公尺,所有權
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施敏榮、施炎富、施柏州、施
炎宏、蔡瓊治就前開土地共占用49.79 平方公尺,該部分
為1,443,910 元( 計算式:8-1 、8-300 地號103 年1 月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9.79
平方公尺=1,443,910元)
(四) 聲明四: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段00000 地號
、及同段8-307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99平方公尺、9 平
方公尺及6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
陳碧雲就前開土地共占用41.55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204
,950元( 計算式:8-53、8-148 、8-307 地號103 年1 月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1.55
平方公尺=1,204,950元)
(五) 聲明五: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段00000 地號
、同段8-306 地號、同段8-307 地號、同段8-310 地號及
同段311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99平方公尺、9 平方公尺
、11平方公尺、69平方公尺、6 平方公尺及36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登記分別為原告龔周明、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
人,被告林秀桃就前開土地共占用36.02 平方公尺,該部
分為1,044,580 元( 計算式:8-53、8-148 、8-306 、
8-307 、8-310 、8-31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36.02 平方公尺
=1,044,580元)
(六) 聲明六: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段00000 地號
,土地面積分別為890 平方公尺及360 平方公尺,所有權
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許振發及許森標全體繼承人就
前開共土地占用47.49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377,210 元(
計算式:8-1 、8-300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29, 000 ×土地被占用面積49.79=1,377,210 元)
(七) 聲明七: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同段8-309
地號、同段8-310 地號及同段311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
11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6 平方公尺及36平方公尺,所
有權人登記分別有原告龔周明、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
,被告洪張玉琴就前開土地共占用36.55 平方公尺,該部
分為1,059,950 元( 計算式:8-306 、8-309 、8-310 、
8-31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土
地被占用面積36.55 =1,059,950元)
(八) 聲明八: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8-144 地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80平方公尺及8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登記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人,被告洪張秀琴就前開土地
共占用60.55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755,950 元( 計算式
:8-62、8-14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60.55=1,755,950 元)
(九) 聲明九: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段00000 地號
,土地面積分別為890 平方公尺及360 平方公尺,所有權
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陳貴昌及江益昌就前開土地共
占用53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537,000 元( 計算式:8-1
、8-300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
×土地被占用面積53平方公尺=1,537,000元)
(十) 聲明十: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同段8-309
地號、同段8-129 地號及同段8-13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
為11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23平方公尺及54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登記分別有原告龔周明、原告溫承翰及其他共有
人,被告黃樹森就前開土地共占用38.34 平方公尺,該部
分為1,111,860 元( 計算式:8-306 、8-309 、8-129 、
8-13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
土地被占用面積38.34 平方公尺=1,111,860元)
(十一) 聲明十一: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及同段
8-131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3平方公尺及54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黃樹森就前開土地
共占用33.61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974,690 元( 計算式
:8-129 、8-13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33.61 平方公尺=974,690
元)
(十二) 聲明十二: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
積890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陳
雪玉共占用68.98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2,000,420 元(
計算式:8-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68.98 平方公尺=2,000,420
元)
(十三) 聲明十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890 平方公尺及360 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林金福就前開土地占
用58.41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693,890 元( 計算式:
8-1 、8-300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29,000 × 土地被占用面積58.41=1,693,890 元)
(十四) 聲明十四: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同段
8-304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360 平方公尺、1 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張振譯就前開土地
分別占用59.85 及0.09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737,855
元( 計算式:8-300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59.85 平方公尺+8-304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500元×土地
被占用面積0.09平方公尺=1,737,855元)
(十五) 聲明十五: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段00000
地號、同段8-301 地號、同段8-307 地號,土地面積分
別為890 平方公尺、360 平方公尺、7 平方公尺及69平
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許森源就前
開土地占用58.58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698,820 元(
計算式:8-1 、8-300 、8-301 、8-307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
58.58 平方公尺=1,698,820元)
(十六) 聲明十六: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段00000
地號、同段8-301 地號、同段8-307 地號,土地面積分
別為890 平方公尺、360 平方公尺、7 平方公尺及69平
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林瑞宗、林
王秀雪就前開土地占用45.74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326
,460元( 計算式:8-1 、8-300 、8-301 、8-307 地號
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
用面積45. 74平方公尺=1,326,460元)
(十七) 聲明十七: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 ○○段00000
地號、同段8-306地號、同段8-307 地號,土地面積分
別為360 平方公尺、7 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及69平方
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分別為原告龔周明、溫承翰及其他
共有人,被告林色稠、許森源就前開土地占用46.88平方
公尺,該部分為1,359,520 元( 計算式:8-300、8-301
、8-306 、8-307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6.88平方公尺=1,359,
520 元)
(十八) 聲明十八: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 ○○段00000
地號、同段8-303 地號、同段8-306地號,土地面積分
別為360 平方公尺、9 平方公尺、33平方公尺、11平方
公尺,所有權人登記分別為原告龔周明、溫承翰及其他
共有人,被告詹阿芳之繼承人、賴繡惠就前開土地占用
44.73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297,170 元( 計算式:
8-300 、8-302 、8-303 、8-306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44.73平
方公尺=1,297,170元)
(十九) 聲明十九: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段0000地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01 平方公尺及69平方公尺,所有
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告林冠龍就前開土地占用
66.3 平 方公尺,該部分為2,254,200 元( 計算式:
8-20、8-21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34,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66.3平方公尺=2,254,200元)
(二十) 聲明二十: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
積分別為101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
被告張碧雲就前開土地占用62.73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
2,132,820 元( 計算式:8-20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34,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62.73 平方公
尺=2,132,820元)
(二十一) 聲明二十一: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面積分別為101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
周明,被告周張弦就前開土地占用31.37 平方公尺,
該部分為1,066,580 元( 計算式:8-20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
31.37 平方公尺=1,066,580元) 。
(二十二) 聲明二十二: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面積890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
告江敏雄、江文雄、江勝雄、江國雄占用3.03平方公
尺,該部分為87,870元( 計算式:8-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元×土地被占用面積
3.03平方公尺=87,870 元)
(二十三) 聲明二十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面積890 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龔周明,被
告陳婉宜、陳薰文、陳馨文、陳巍耀、林宜信、施義
雄占用3.6 平方公尺,該部分為104,400 元( 計算式
:8-1 地號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0
元×土地被占用面積3.6 平方公尺=104,400元)
以上合計共為32,253,0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