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46號
TCDV,103,補,446,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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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上原告與被告阮明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3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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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