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上原告與被告阮明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3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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