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7號
TCDV,103,補,437,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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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詹鎮平
      詹秀玉
      黃森永
      黃豊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建輝詹杏珠詹金碧詹素珍詹雲龍、詹
玉章、詹文瑞陳詹桂美林詹淑禎游采潔游雅惠游秀雲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0,7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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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