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詹鎮平
詹秀玉
黃森永
黃豊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建輝、詹杏珠、詹金碧、詹素珍、詹雲龍、詹
玉章、詹文瑞、陳詹桂美、林詹淑禎、游采潔、游雅惠、游秀雲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0,7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