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02號
TCDV,103,補,402,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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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惟被告鼎力金屬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609,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23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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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