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暐修
被 告 蔣國聖
被 告 鄭美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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