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62號
TCDV,103,補,362,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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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何佐桐
被   告 承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
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00000000元【0000000元+二筆土地面積
(222.34+221.74)*公告現值36100元=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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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