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當事人與被告廖原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8,92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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