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50號
TCDV,103,補,350,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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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當事人與被告廖原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8,92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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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