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60號
TCDV,103,聲,60,2014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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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相 對 人 東保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東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東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保公 司)業經經濟部民國102年6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 函解散登記在案,而東保公司原負責人即唯一股東王振東已 於102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稅捐文書 無應送達對象可資送達,為維護國家稅捐債權,聲請人爰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 請選派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由股東全 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24條、 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定有明文。惟若不 能依上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業經主關機關解散登記 ,該公司唯一股東王振東業已死亡,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或死 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東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王振 東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資料、東保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公司 章程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 團法人臺中市律師公會及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 當人選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然該二公會均函覆表示並無有 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適當人選,此有社團法人臺中 市律師公會103年3月14日中律忠三字第103137號函及社團法 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103年3月20日中市會字第103061號函在 卷可稽。又本件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王振東之繼承人均已聲 明拋棄繼承,顯已無擔任清算人之意願;而聲請人為稅捐稽 徵機關,亦不適宜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則本件既無可供選 任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適當人選,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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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